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与学生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经核查,高潘等24名学生(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学校拟对其作退学处理。
公示时间:2025年6月6日至6月1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实名与学生工作处联系,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728-5364931。
附件:20.21确定退学名单(4).xlsx